HR菜鸟君人事管理求学记:王某是某商场的理货员。某一天,江某在清理货物时,不慎摔了下来,致使王某腿部骨折,经治疗亦无大碍。但是,王某要求单位支付她2万元的伤残补助金,否则,就拒绝出院。单位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但是王某不予配合,请教各位HR大咖:员工工伤不接受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用工单位是否可以停发工资?
伤残级别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所必需的,职工不接受伤残级别鉴定时无法对伤者的伤残程度作科学的评判,也就无法对工伤职工的伤害公平、公正地赔偿,所以法律规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是获取伤残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工伤职工有配合鉴定义务。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职工工伤较为严重时就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等级认定的必经程序,也只有依法确定了伤残等级认定后才可以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没有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而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只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这也是对伤残职工合法权利的一种保护,以达到伤残赔偿与伤残程度一致的效果,所以,工伤职工有配合伤残等级鉴定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下在医院接受治疗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利,如果职工滥用工伤权利也将会使其利益遭受损害,比如说,工伤职工的工伤伤害已经痊愈,但是职工以继续在医院接受治疗为威胁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中止制度,从某种角度上讲,劳动能力鉴定制度也有抑制工伤职工权利滥用的法律效果,在明知职工工伤已经治愈的前提下,职工还要求享受伤残补助时,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伤残级别鉴定,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法律规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的前提和基础,根据不同的鉴定结论职工可以依法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这是工伤保险赔偿公平、合理的体现。有些工伤职工为了获得较高的补偿而拒绝劳动能力鉴定,如果任其行为持续将极大地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以《工伤保险条例》,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并且为了实现工伤职工所伤害与获得的赔偿相协调,《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伤残等级制度,职工受伤较为严重时,应当依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职工根据不同的鉴定等级可以依法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这是工伤保险赔偿公平、合理的表现。法律赋予劳动者保护自己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法律放任工伤职工的权利行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应当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这是对滥用权力的一种有效抑制。希望通过本案能帮助企业规避该类企业用工风险。
本案聚焦点:员工工伤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用工单位是否可以停发工资?借鉴本案规避类似企业用工风险。首先,应当鉴定拒不鉴定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伤情相对稳定,即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应当进行鉴定,不进行鉴定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直至鉴定后恢复,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根据职工伤情出具的休假证明,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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