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菜鸟君人事管理求学记:
林某大学毕业后在某市的一个服装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入职新公司后当时自己没有关注到人事档案调动问题。过了一段时间,该公司却以林某的人事档案未转移到用人单位为由,拒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请教各位HR大咖们:劳动者人事档案没有转移到用人单位,单位可以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吗?涉及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等问题。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此可以看出,只要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就应当在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而不必管该员工的劳动者人事档案关系是否在本单位。同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也明确将“社会保险”列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有利于杜绝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人事档案没有转移为由,逃避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
本案主要关注:新毕业生人事档案调动问题、如果劳动者人事档案没有转移用人单位,单位不给办理社会保险怎么办?涉及到单位人事档案管理这块。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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