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前段时间单方面解除了一个长期表现不佳的员工,当时考虑到即时该员工认为违法解雇需要2N的双倍经济补偿,我们这边也能接受。但是前两天我们收到了仲裁开庭通知,员工却是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考虑到一旦该员工上诉成功,那么公司管理的权威将遭到很大影响,也会给其他员工树立一个不好的例子,想问问这种情况如何应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旦公司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2N)或者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员工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上诉成功的话,诉讼期间停发的工资要补发给员工
碰到这种情况,公司一般要向法院证明以下几点,就不需要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1.员工原岗位不复存在或已经有其他员工替代。
这是较为常见的企业主张不能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理由,企业仅以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为由进行抗辩,不宜认定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企业可以进一步证明劳动者原岗位是否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且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以此证明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另,“原岗位不复存在”更侧重于客观不能而非主观不能,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企业内部机构调整、单纯的部门合并,并不意味着岗位就一定取消,法院很可能不支持。
2、员工已经到新的工作单位任职。
3、双方已经丧失恢复劳动关系的必要信任基础。
公司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搜集相关证据,努力从这几方面去说服仲裁委员会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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