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菜鸟君人事管理求学记:韩某是公司的会计,由于工作原因,其患上了严重的颈椎病和腰间盘突出,需要停工进行治疗,公司给予其3个月的医疗期。在于医疗期内,韩某有一次回公司取东西,趁人不注意,在公司收支账簿上做了手脚,将公司的10万元材料款,转移到自己账户上。请教各位HR大咖们:职工医疗期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吗?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在此期间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只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禁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即使劳动者的规定的医疗期内,如果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情形,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照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聚焦点是职工医疗期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医疗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适用于第三十九规定的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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