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菜鸟君人事管理求学记:
我公司注册在江苏南京公司某工业园区,总部在上海某地,现在由于业务发展需要,我们分公司需要派驻一名员工赴总部公司工作1年;另外基于客户需要,我们还需要派遣一名售后工程师长期驻扎客户处。这两名员工之前的劳动合同都是与我公司签订,且工作地点都在南京,我想问的是如果该两名员工的劳动关系继续保留在我司,我们应如何操作才不至于违法或者发生任何法律风险的事情,需要各位HR大咖们支招。
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雇主,在未征得劳动者同意的前提下,是不得随意单方变动用人单位主体的,如用人单位一旦变动,则意味着员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终止了劳动关系,而与新用人单位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用工地点也是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未征得员工同意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单方变动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否则即意味着用人单位违约在先,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以此为由单方辞职并主张离职补偿金。
HR菜鸟君!针对本案情况,在实务操作中企业获得员工“书面同意”是很多企业行为获得法律支持的前提。该两名员工的劳动关系将保持不变,唯一变动的是该两名员工的用工地点。为了避免后续用工风险,如果约定了固定的地点跟内容,发生变动必须经过协商才可。建议就用工地点变动事宜以书面形式与员工进行明确约定,考虑到实际操作需要,我们建议该分公司分别与该两名员工签订《派驻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协议有效期内,员工的用工地点变更为公司总部和客户单位,同时“派驻期间,员工将担任任何类职位岗位,从事何类工作职责,协议期满后应当如何处理”等相关内容也尽量在《派驻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以免后续发生用工争议,甚至法律风险。相关《派驻协议》明确信息几点:1、合同上是否有规定工作地点、工作方式等相关信息。如果有规定工作地点为总公司和客户单位,而现在要外派的话,可以要求支付差旅费。2、如果合同上规定工作地点为该分公司,那公司可不报销。3、如果没有做出以上规定,原则上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报销。如公司不进行报销员工可向总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咨询(因地方规定及公司性质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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