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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人力资源企业降低用工成本 点击量:    日期:2018-11-29

人事问题

HR菜鸟君人事管理求学记:

本案分享的是一家服装加工企业案列,该公司受市场及订单影响,公司存在明显的淡旺季之分。旺季时由于客户催单,所有员工都必须进行高强度的加班,这往往又导致了企业需要支付高昂的加班成本。淡季的时候由于订单较少,员工工作基本上就没有加班了,但员工还是需要正常上班,企业无法做到直接放假并支付生活费,企业需要考虑员工的流动率问题。我想问问各位HR大咖们,针对旺季时的加班成本,是否有可行合法的方式进行适当的降低用工成本,针对该公司这种情况,是否有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降低用工成本

案例解读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现行工时制度分为三种:标准工时制,即: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超时的按加班计算,企业需支付加班费;综合计算工时制,即:延长版的标准工时制,企业根据劳动行政部门标准的计算周期计算员工的上班时间,在计算周期内不再以每天和每周的工作时间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加班的依据,而是以计算周期内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作为判断员工是否存在加班的依据;不定时工时制,对灵活岗位的员工实施灵活工作时间制度,不再支付加班费,但企业应当注意保护员工的休息假权利。


应对方法

基于以上案列解读,毋庸置疑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节省企业加班成本支出的作用。依据本案和大家简单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1、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单日的工作时间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就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3、不定时工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使员工的工作时间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满足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相关律师认为,如果合理利用,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为企业有效减少用工成本。同时提醒企业一定要注意的是,要想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可不是企业自己规定就可以了,而是必须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企业主张自己是不定时工作制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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