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菜鸟君人事管理求学记:
我们公司去年发生了一起员工9级工伤事件,日前已经进入工伤理赔相关流程,公司也在尽力与该员工进行协商,确保员工可以依法获得相关赔偿。该员工针对法律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及公司应当支付的相关赔偿项目及具体标准并无异议,但提出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伤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用共计2万元。针对该项要求,公司了解后得知其并不在工伤保险基金的理赔范围之内。而且员工当时由家属护理,并无明确护理费用标准。想问问给为HR大咖们,该员工的相关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有法律依据,则今后我司应当如何尽量避免相关风险。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生活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劳动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关标准支付护理费用。也就是说目前法律将工伤员工的护理费分为两部分,治疗期间的工伤护理费有单位负责,等级评定后的工伤护理费由工伤基金负责。
工伤情形、等级、理赔项目、理赔标准都很复杂,人事工作稍有不注意,就会遗留。本案注意以下几点:一、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该按规定向劳动保障局工伤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职工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用人单位未提供护理或同意职工自己安排护理的,护理费标准按以下情形处理: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工伤职工出院后,如需护理的,应凭医疗机构证明,按上述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安排护理人员的话单位无需再另行支付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工伤生活费和工伤护理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出伤残等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同的伤残等级有不同的伤残补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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