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菜鸟君人事管理求学记五】我们公司为所有员工购买了法定社保、雇主责任险以及个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最大程度上保护公司以及员工和合法权益。前段时间公司发生一起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最终社保、雇主责任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额远远超过工商保险条例要求的公司应当支付的赔偿额。但后来该员工将公司告了,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司没有支付应当由公司支付的部分赔偿,要求我司补足。我想问问HR大咖们,在保险理赔额已经超过法律规定标准的前提下,我司还需要向员工支付其他补偿吗?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针对工伤员工、除了社保理赔的部分之外、视级别,公司可能需要再另行支付其他赔偿(比如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社保并不理赔所有的工伤赔偿项目。针对该部分的赔偿,很多公司通常考虑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的方式来降低公司风险,这是可取的。因为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公司自身,其含义是:在公司雇佣行为承担责任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对该部分赔偿责任予以理赔。但一些案例中,雇主责任险的理赔额可能尚不足以承担所有应由公司承担的赔偿,很多公司又进一步考虑给员工个人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以补足该部分差额.遗憾的是由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员工个人,公司承担了保险费,其理赔额并不能想当然的成为抵充公司法律责任的一部分。这样一来,就无疑发生了人事咨询所提到的法律风险问题。
很多公司将安全生产问题视为头等大事,购买了多种类、多配置的保险,既有法定的也有商业的。很多时候,大家都认为已做到多重保险万事大吉,其实并非如此。购买商业保险应当要看被保险人是谁,一旦以员工个人为被保险人,其理赔当然不能作为公司承担责任的抵充。为降低该风险,建议人事应当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作出如下明示:公司为员工购买了意外伤害及其商业保险,员工在此确认,不论以上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公司还是员工个人,一旦发生理赔事项,保险公司的理赔额将作为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抵充 。
1.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给职工购买了商业保险就可以免除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
2.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理赔与否关键要看保单类型以及是否符合理赔条件。工伤保险与意外险两者之间并不冲突,如果都达到理赔条件,都应该进行理赔。
3.无论用人单位是否购买了商业保险,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都应按工伤待遇支付工伤职工的相关赔偿。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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