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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少缴或不缴社保,员工主动辞职索要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点击量:    日期:2018-12-05

人事问题

HR菜鸟君人事管理求学记:我们公司是一家内资制造型企业,老板基于节省用工成本的考虑,常常与员工协商并以书面协议明确:少缴或不缴社保。当然,有时候一些员工为了获得更多的应发工资,也会申请公司按照最低档缴纳或者不缴纳社保。上个月公司有一个员工向人事提交了辞职报告,该员工在辞职报告中明确:他是因为公司拖欠缴纳社保而无奈辞职的,并声称会通过仲裁方式向公司主张法律权利。前两天我们收到了该员工的仲裁申请书,在申请书中他明确要求公司支付其离职经济补偿金。请教各位HR大咖们对于自行辞职的员工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吗?是否有什么指导意见?

少缴或不缴社保

案例解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自行辞职的,其无权向公司主张离职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由于公司拖欠社保,损害员工利益而导致员工辞职的,员工可向公司主张离职经济补偿金。另外,缴纳社保是公司、员工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任何有关不缴纳社保、少缴纳社保的双方约定都是无效,同时是违法的。


应对方法

本案中所谓的社保协议是不具备认定法律效力的。意味着:任何时候,只要员工的社保未及时、足额缴纳,员工都有权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主动辞职的,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或者少缴纳劳动者社会保险,但由于劳动者辞职的原因并不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其他原因辞职后再以此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法律责任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人事应该更进一步的考虑法律责任的具体性质和细致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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