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菜鸟君人事管理求学记: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为了达成“公司本土化运营”的经营策略,公司总部决定聘用“本地中国人”作为中国公司总经理,并全权由其负责中国公司的经营。经过半年时间的寻找,目前已经找到一位比较合适的本地“职业经理人”,已初步决定由其出任中国公司总经理职务。作为人事,我想问问各位HR大咖们:总经理与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吗?公司能否在总经理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一些突破劳动法规定的条款呢?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适用《劳动合同法》,总经理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无任何法律障碍限制其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与总经理签订了劳动合同,则毫无质疑,总经理就是公司的一名员工,照样适用劳动法的保护。
劳动法是一部倾斜保护弱势劳动者的法律,企业想在劳动争议中找到绝对的公平几乎是不现实的。人事往往忽略了所谓的“高管员工”,从实务的角度来讲,总经理可不是所谓的“弱势群体”。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些组织,其所聘用的具有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支付责任;1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认为,法定代表人不属于用人单位雇用的劳动者,对其劳动合同问题,《劳动合同法》未作规定。那么,法定代表人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他在符合相应条件时就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要求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这对用人单位是很不利的。先要搞清楚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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