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菜鸟君人事管理求学记:王某是工厂一位车间操作员工,厂里规定上班时间为8:00-17:00点。2017年10月16日早上7点30分,王某提前到厂里整理机器,右手不慎被吸进机器,两个手指被截。2018年1月,王某要求该厂支付工伤待遇,但该厂认为王某是在非上班时间受伤,拒绝了王某的要求。请教各位HR大咖们:此类上班前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如果提前上班受伤算工伤吗?
案列中的上班前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2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使是在该厂规定工作时间前受伤,但如果职工的行为属于其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应享受工伤待遇。
本案关注点王某上班前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如果提前上班受伤算工伤吗,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其实可以这样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主要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开始工作之前,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有关的工作。“预备性工作”是要以“与工作有关”为限定条件的,如进入工作场地、换工作服、准备工具等等上班前从事预备性工作,这些都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也是开展工作的前提条件。但是,如果在开展预备性工作中间又转而去办其他私事,此时若受到事故伤害,则与工作无关系,按规定不能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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