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NEWS
新闻资讯

首页 > 新闻资讯 > 劳动法规

被迫离职也可得到经济补偿金! 点击量:    日期:2020-08-13


案例

刘某应聘某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经理,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2017/3/1-2017/4/30日。2017年4月15日,刘某提交转正报告。部门领导没有批准其转正申请,表示需要继续考察。2017年5月15日,人力资源部告知刘某,公司认为他不胜任销售经理岗位,不符合任职条件,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5月20日,人力资源部根据劳动法“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终止试用考核,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刘某办理离职手续。刘某认为过了约定的试用期,公司不能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胜任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给予经济补偿。公司认为,之所以延长试用期,是公司又给了刘某一次机会。请问,公司的做法合适吗?

分析

公司的做法不合适,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试用期后考核不合格,不可以不符合任职条件解除合同。

刘某和公司之间争议的焦点在于:试用期满以后,公司延长了试用期,是否还有权对他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在试用期内前两周,对刘某进行的考核,并延长了试用期继续考察,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在试用期后做出的。因此,公司尽管是在试用期内进行的考核,但通过考核得出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的结论,却是在试用期满之后才得出的。

因此,刘某已经是事实上的转正员工。劳动法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解除正式员工的做法,予以经济补偿。

汇通科技将会持续为大家提供人力资源行业资讯和相关问题解答,同时我们开发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已得到了国内数千家企业的选用和认可,帮助企业规范了规章制度,梳理了组织架构,规划了管理流程,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效率,降低了人力资源成本。



W6zlrSNyKharLQNac1FA0HcuyYTYCm0uyMvjx3ePG7EVynzh+rkDNtoqsZ3Parzwi6nuLiLpaJrtw5hxGJweCoPpqNhL6q3E2RCbd3wEkAMxq5vPKxyp8b3kpm5GmITeaKgs701lkxEvPRRpd6LWc6dLBGYyDVJ7hhwgWxR3yAuyrruF4fIMsuPvrbqT3cu+4rgnnVrEqNP2SLLq1Gq4P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