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菜鸟君人事管理求学记:林某自2015年5月入职我公司工作,岗位为厨师,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林某工资为5000元。其后我公司均有按时发放工资,但一直没有给其缴纳社会保险。林某遂于2018年2月以我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交辞职信,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后林某将我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我公司向其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5000元。我公司认为,因公司为微利行业,无力为每个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我公司还认为林某属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还应支付辞职补偿金吗?
本案焦点在于员工因单位原因主动辞职,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是否应当支付辞职补偿金。
一般情况下,员工主动辞职,单位不用支付辞职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员工主动辞职的,要支付辞职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另:二十六条内容:(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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