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菜鸟君人事管理求学记:我公司是一家私营科技型企业,公司创业阶段的用工需求大多是一些核心技术人员。公司创始领导要求人事在相关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相关人员想离职,则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公司。作为人事,我所理解的“辞职通知期”是三十天,我想请问各位HR大咖们:我们能否与相关员工做此类约定?有没有违法风险?
辞职权对员工而言即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即可”,并不一定需要公司做任何的辞职批准。但在实务中,确实有一些公司和岗位有延长员工辞职通知期的实际需求,当然法律也考虑到了这一点。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对于一些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辞职通知期”“以作为脱秘期”,脱秘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安排涉密人员离岗。
从以上案例解读中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安排涉密人员离岗,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所以,企业可以视同实际经营情况,提前终止脱密期的约定。企业人事工作中对于核心涉密岗位员工离职,避免企业“侵犯劳动者的自由辞职权”做好相关企业用人管理制度。需要注意的是:脱秘期最好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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