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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不出责任认定书,劳动部门如果工伤不认定怎么办? 点击量:15    日期:2018-12-05

人事问题

HR菜鸟君人事管理求学记:今年10月份,我公司有一名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由于肇事方逃逸,交警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司考虑该员工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应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遂协助该员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但劳动行政部门却以“无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无法判定交通事故责任归属为由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我想咨询各位HR大咖们,对于此种情况和员工应如何处理?还有其他比较好的办法解决该问题吗?

交警不出责任认定书

案例解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属于工伤,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条文包含三层含义:首先必须是上下班途中。所谓的“上下班途中”强调“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其次,必须是交通事故,其他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交通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最后必须是非员工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果员工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不得认定为工伤。


应对方法

由于交通队做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证明,也就是无法证明该员工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担主要责任。员工应该立即到公司所在地申请工伤认定。对于某些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案件,员工也可先向法院提起诉讼,有法院以判决的方式确定交通事故双方的责任大小,之后再凭借生效判决书向劳动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办理。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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