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菜鸟君人事管理求学记:我公司由于存在大量外勤工作需求,相关员工常常需要出差,而且由于项目和客户遍布全国,很多出差目的地非常远,在平时工作中产生了大量出差在途时间,虽然平时员工并未就此提出过异议或者维权,但最近公司由于效益不好,正面临裁员,很多员工补发加班费针对我司这种情况,出差员工在途时间算加班工资吗?请教各位HR大咖们今后如何防范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劳动法中并没有具体针对“出差在途时间是否算加班的规定,实务操作中,各地各仲裁、法院也常常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法。按照“加班时正常时间的延伸,需要提供正常工作”的立法本意来理解和推论,出差在途时间由于并未提供正常劳动,并不能将其等同于加班,员工主张支付加班费用的,原则上没有法律依据。以上结论也是目前司法实务中,较多仲裁和法院支持的观点。
HR菜鸟君:在众多劳动争议案件中,大部分案情都较复杂,争议点也较多,很多问题都无法通过法律给出一个较为统一绝对的结论。首先企事业在制定和修改公司规章制度时,需要合法合理的考虑,让企业的的规章制度能够规避用工法律风险。本案中,员工因公出差,涉及到在途时间问题的,分成如下几种情况:(一)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且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包含在途时间。(二)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但在途时间又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情况。按照前述第(一)项实际已经明确,在途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对于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三)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但出差期间跨越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情况。在该情况下,由于出差所跨越的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期间员工并未提供劳动,这种情况下员工并不是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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