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菜鸟君人事管理求学记:因生产特点等原因,王某所在的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近期,由于生产任务繁重,单位安排王某等职工长时间加班。但是,单位到最后却拒不支付加班费。那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单位或岗位是否可以随意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而不支付加班费?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是指,针对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等因素限制的职工,不能执行法定每天8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经过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拨弄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具体的每一天或者每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在综合平均工作时间、周平均工作时间均不得超过上述法定工作日。
依照标准工时标准以及最新节假日规定,劳动者的年工作日不得超过250天;季工作日不得超过62.5天;月工作日不得超过20.83天。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如果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上述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应该依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但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是可以按照三倍支付的。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300%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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