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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肺炎防疫期内延期复工有关的人力资源问题解读 点击量:    日期:2020-02-01

继国务院126日决定延长今年春节假期至22(初九)之后,江苏、上海、浙江、广东等十余省份又密集发布通知,均要求复工时间不早于29日(正月十六)24时。

延迟复工期间,如何计算工资待遇,是企业和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以下由汇通科技小编简单解读关于延期复工有关的人力资源问题

1、延迟复工时间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批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日(农历正月初九,周日),23日(周一)起正常上班。

不过在疫情加剧的背景下,全国十余省市密集发布延迟复工的通知,包括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云南、江苏、江西、湖北、山东、安徽、河北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其他各类企业则不早于2924时即正于十六前复工湖北不早于21324时(正月二十)

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工资发放问题

按照多数省份的决定,23日到29日这几天不得复工。其中的8-9日为周六日,如果要求上班,要么补休,要么发两倍工资的加班费。

而难点在于,23日至7日这5天是工作日还是休息日?目前,上海已明确这5日为休息日,上班应当发两倍工资广东明确这5日为工作日,员工正常上岗,企业照常发工资不过,其他省份还未明确这几天的法律性质和工资支付标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3延迟复工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因工患病算工伤

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5、企业复工手续

看各地的政策要求!目前苏州地区政策是: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须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审核报苏州市政府同意,方可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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