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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医疗保险赔偿款与工伤医疗费能否双份领取? 点击量:    日期:2019-03-05

人事问题

HR菜鸟君人事管理求学记:

林某是机械制造厂的工人,林某在值班时由于操作失误,导致其右手两个手指被机器铰断。为此,相关部门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同时,林某所在单位曾为其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医疗保额1万元,林某也向保险公司申请了医疗保险赔偿款。请教HR各位大咖们:员工工伤,医疗保险赔偿款与工伤医疗费能否双份领取?

医疗保险赔偿款

案例解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当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不符合工伤保险诊断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分费用,仍然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承担。除此之外,由于职工遭遇意外事故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对职工发生意外事故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了大限度的降低这种风险,用人单位采取了商业保险的方法,应当值得肯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职工意外事故投保,其目的在于为企业减少损失,抵御风险,而非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从工伤职工角度,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有权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则其所受损害已经得到较好的填补。对于用人单位用于减少单位风险而获得的保险赔偿款,则不享有权利。


应对方法

本案主要关注点:员工工伤,医疗保险赔偿款与工伤医疗费能否双份领取?工业公司作为投保人为企业职工出资投保,是为了避免和减少因职工意外事故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具有保险事故损失的补偿性质,即其投保的被保险职工因事故出险后,1万元保额内的医疗费可由保险公司代其承担。如果林某的工伤赔偿被保险人支付了超过保额的全部医疗费,企业应取得该保额作为补偿而不是林某本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意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职工意外事故投保,其目的在于为企业减少损失,抵御风险,而非 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从工伤职工角度,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有权申请享受工伤保险 待遇,则其所受损害已经得到较好的填补。对于用人单位用于减少单位风险而获 得的保险赔偿款,则不享有权利。

所以,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对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意外伤害险而获得的保险赔偿金是不能再领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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