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贝创始人贾国龙在某社交平台发布的言论在网络热传。其谈看待996时称在西贝“715、白加黑、夜总会”,并宣称拼搏的员工每周工作七天,每天工作15小时,白天加晚上,夜里还总开会。贾总甚至称不知他一个人,很多干部为了把顾客服务好没日没夜干了32年,才有了西贝今天的成绩。9月5日,西北公关总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715是西贝员工自主工作的状态,不是企业硬性标准。
看到相关信息后,或许会被创业家的创业精神所鼓舞打动,但是,我们不禁要问,创业精神是否一定要用工作时长来衡量?企业家是否知晓所宣称的工作时长违反劳动法?对所谓的员工自主行为是否将加班费支付到位?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不应当成为一句空话!
经典案例
范某于2014年8月8日入职T物业公司,自入职之日至2015年6月,岗位职责为协助筹建物业公司,自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工作岗位为工程部经理助理;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9月1日,其工作职位为工程部经理。
期间,T公司委托长春M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工资,并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我公司范某,由于是外地人口,现在委托长春M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代发工资。他本人的劳动关系与我公司签署,属于我公司正式员工,个人所缴社会保险即五险一金以及个税由我公司负责缴纳。如发生任何劳动纠纷与长春M劳务派遣公司无关,我公司愿意承担所有责任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关经济责任,特此说明。”
2016年4月12日,T公司与M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双方约定协议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21日;此后又再次签订约定协议自2017年6月22日至2027年6月21日,为期十年。但双方又于2018年6月22日签订了《解除协议》,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在此期间,范某工资由劳务公司代发。且T公司实行8小时标准工时制,每周休息两天,范某在T公司工作期间,每周周六都在加班,共计加班179天,法定节假日加班9天。T公司实行考前制度,但范某系经理级员工无需刷脸考勤。在此期间,T公司与范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
2018 年8月,T公司向范某发布《员工宿舍收费通知》,告知由其自行缴纳租赁费、物业费、水电费、宽带费等费用,如不缴纳将从工资扣除。随后于2018年8月扣除。
同年8月14日范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被受理。2018年9月1日,T公司向范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称多次要求签劳动合同并要求考勤录入,但范某拒绝,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范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一审、二审审理后认为,范某与T公司均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判定解除劳动关系。范某劳动仲裁已经超过时效一年,且T公司抗辩,故其主张双倍支付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T公司应当举证范某不存在加班的事实,因此确认其休息日加班179日,法定节假日加班9日的事实。范某主张T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克扣工资为由主张终止劳动关系,应予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T公司昂范某支付克扣工资3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48137.9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448.28元、带薪年休假工资6620.69元、工龄工资5700元、经济补偿金40500元,合计21140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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