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菜鸟君人事管理求学记:我公司前段时间有一名离职员工,离职不久突然致电公司人事,说她怀孕了,而且经过推算,怀孕时间应当在离职之前,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合同,以使其依法享受三期女职工待遇、我想问问各位HR大咖,碰到此类事情,公司应当如何操作?员工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依据相关法律,该员工属于三期女员工;三期女职工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同时三期女职工应当获得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三期女职工的特殊待遇,比如产检假、产假、哺乳假、不得加班、夜班等相应待遇、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三期女职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即时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依法其到期时间也应当被法定顺延至三期结束(小孩一周岁)。
以下几种情况下,离职后发现怀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必须征得单位同意,单位也可以拒绝:
1、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自己主动辞职);
2、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3、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续签合同;
4、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指待遇方面)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
5、在三期女工作存在严重违纪违法时,用人单位任然可以按照有效规章制度进行合法处理,法律对此并未做出限制。
以下两种情况下,离职后发现怀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单位必须同意:
1、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提出不续签合同;
2、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以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指待遇方面)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
3、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是该三期女职工之前是自行辞职或者双方协商一直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其当然无权要求回到公司继续享受三期权益。